辽宁大连消费者杨先生在订购家具时,约定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商家却给换成高密度板。杨先生认为家具商行构成欺诈,将其起诉到法院。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具商行退一赔三。
2017年9月16日,杨先生在大连西岗区家具市场一家具商行订购了两组家具,总额1.32万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10月上旬,柜门材料为橡木实木、柜体材料为细木工板。家具打造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再次对柜门材质进行了变更,由橡木实木变更为水曲柳实木,家具价格也有所下调,变成了1.22万元。两组家具交付后,杨先生交清款项。
事后,杨先生发现柜门的中间部分材料不是约定的细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杨先生认为家具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商行退货、退款1.22万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3.66万元,合计4.8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门,致使杨先生在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支付了商品款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家具商行返还杨先生购买家具货款1.22万元,杨先生同时将所购两组家具返还,家具商行赔偿杨先生损失3.66万元。
家具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经营者对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家具商行未能举证证明销售商品时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柜门边框为实木,中间部分材料为高密度板,其主张的事后电话告知又无据证实,原审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诈,判令其退一赔三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杨先生是在交齐尾款、第二次维修时,才从维修人员处得知柜门中间部分材料并非实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实,杨先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据此,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